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東交簡字第一六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合議庭第二審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考量被告甲○○犯罪情節,原審僅量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失之過輕云云。惟查經本院審理,認原審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之情形予以量刑,是以其量刑已屬妥當,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被告於第二審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上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廖建彥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