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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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抗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抗告人因債務人 林幼 聲請免責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