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告 朱宥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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