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5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練宣佑騰駿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楊秀盈 被告即反訴原告 許永全富永溫控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庭後3日內補正,業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又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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