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454號原告 陳永明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被告 林錱濃
林寶貴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就民國105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時應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255元,原告業已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有原告提出之郵政匯票申請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是本院105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有未合,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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