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240號原告 呂學能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信維 律師被告 呂紹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6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三民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4,8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730,500元+105年度建物課稅總現值484,300元=4,21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用38,323元,尚應補繳4,45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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