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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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3號原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智遠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蘇嘉豐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