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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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3號原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智遠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蘇嘉豐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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