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