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偉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偉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偉豪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收受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74號第一審判決,嗣上訴人於105年7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內僅記載「主旨:因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共危險案件判決之結果,依法提出上訴聲請。理由:於法定期間內20日前遞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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