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雅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南市警察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肆仟元,折合銀元壹佰零捌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捌佰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