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陳慧錚律師
梁宗憲律師 吳建勛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陶德斌 律師
陳慧錚律師 王進勝 律師被告戊○○
辛○○壬○○甲○○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 律師
蔡錫欽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柯淵波 律師
王建強 律師黃正男律師被告己○○
丙○○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 律師被告癸○○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6398、16401、16402、17600至17603、17605、2496
9、24970號、93年度偵字第7970至7972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9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蔣志宗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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