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80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支票號碼0000000、0000000金額之依據(發票人顯非債務人)。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