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勞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57,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