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張本皓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重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⑴債務人自陳聲請清算前兩年並無任何收入,惟據債務人所提│││之汐止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所示,債務人於民國97年至│││98年間有來自「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勞保局多筆│││匯款至債務人戶頭之紀錄,債務人實有收入,請債務人據實│││陳報,並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數額。│││⑵承上,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申請勞保傷病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且債務人於安泰人壽有投保紀錄,有無領取保險金?若有│││,給付金額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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