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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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67號聲請人 姜澄岳 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定界址事件,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駱麗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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