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逾期在6個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以內者按││金庫基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1│26,000元│98年12月27日起至│百分之2.8886│99年1月18日起至│者就超過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準利率加2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百分之3.1512│││├─┼─────────┼──────────┼──────┼──────────┼──────────────┤││││逾期在6個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以內者按││金庫基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234,000元│98年12月17日起至│百分之2.8886│99年1月18日起至│者就超過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2││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準利率加2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百分之3.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