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12月24日邀丙○○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至99年5月2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9,796元未給付,其中32,946元為消費款;26,850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93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約定自93年12月15日起至100年12月15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利率5.99%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5年10月27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上述借款尚餘本金742,74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甲○○於93年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93年6月30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
18.25%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5年12月22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79,237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編│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債務人├──────────┬──────┼──────────┬──────────────┤│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2,946元│99年5月30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甲○○、丙○○│││││├─┼────────────┼──────────┼──────┼──────────┼──────────────┤││742,747元│95年10月28日起至│百分之5.99│95年11月2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甲○○││││上開利率20%計算。│├─┼────────────┼──────────┼──────┼──────────┼──────────────┤││79,237元│95年12月23日起至│百分18.25│96年1月2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甲○○││││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