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幸芬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