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告甲○○
巷64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並據本院於98年8月5日以98年救字67號裁定駁回之,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查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調查結果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