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被告 郭海麟 (即毓品食品行)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1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