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原住高雄縣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618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上午六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號「錢櫃KTV」內,因細故與告訴人甲○○、乙○○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分別徒手及持鐵製冰桶毆打甲○○,復欲持酒瓶毆打甲○○時,乙○○見狀上前阻擋,亦遭毆打,致甲○○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乙○○則受有顏面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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