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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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告丙○○○
甲○○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丁○○本件原告與被告乙○○、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另原告丙○○○未於起訴狀上簽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9,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原告丙○○○未於起訴狀上簽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