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吳士展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0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1月7日上午9時5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吳士展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談談。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壹仟伍佰捌拾捌
  元及其中玖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十
  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
  至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計算之違約金柒佰伍拾元,及至九
  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計算之違約金玖佰元。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