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八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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