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
聲請人泛太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劉岱音 律師相對人乙○○?
野村房屋仲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即桃園蘆竹錦興郵局第五五號存證信函)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相對人與渠簽訂委託經營南區業務合約書後竟無故停止繼續經營,渠曾以桃園蘆竹錦興郵局第五五號存證信函限期催告相對人恢復營運,逾期則表示終止合約,詎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一份、合約書一份、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四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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