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聰威
王泰貴 李桂榮 林裕三 被告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丙○○住
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收費處查明屬實,有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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