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零伍拾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肆仟陸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肆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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