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二號
聲請人寅○○
甲○○乙○○A○○己○○天○○戌○○卯○○○玄○○宇○○子○○黃○壬○○地○○巳○○午○○戊○○辛○○亥○○癸○○酉○○申○○未○○丁○○丙○○丑○○宙○○○辰○○庚○○相對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秉才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第九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經該院以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判決廢棄第一審之部分裁判,而駁回該部分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駁回相對人其餘上訴,命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因不服該第二審判決而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一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上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相關案卷核閱綦詳。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相對人經本院命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由相對人前所委任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提出相關費用文書外,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提出,爰依法僅就卷內所附文書之費用裁判之。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依前開規定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叁萬零叁佰伍拾伍元,而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為如主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詳後附計算書(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許蕙蘭~B法官李東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F0~T40附表一:
┌────────────────────────────────────┐│計算書(一):│├─────────────┬───────────┬──────────┤│支出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捌│由聲請人繳納│││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貳佰捌拾元│由聲請人繳納││├───────────┼──────────┤││壹仟柒佰伍拾柒元│由相對人繳納,包含確││││定證明送達費用叁拾肆││││元及退還郵資壹仟柒佰││││貳拾叁元│├─────────────┼───────────┼──────────┤│三、第一審鑑定費│壹拾壹萬陸仟元│由聲請人繳納│├─────────────┼───────────┼──────────┤│四、第二審裁判費│叁拾柒萬伍仟肆佰伍拾叁│由相對人繳納│││元││├─────────────┼───────────┼──────────┤│五、第二審送達費用(郵資)│壹仟肆佰叁拾元│由相對人繳納,由原繳││││入郵資伍仟壹佰元,扣││││除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壹仟玖佰││││壹拾叁元,及扣除確定││││證明送達費用與退還郵││││資共壹仟柒佰伍拾柒元│├─────────────┼───────────┼──────────┤│六、第二審鑑定費│壹拾柒萬元│由相對人繳納│├─────────────┼───────────┼──────────┤│七、調查旅費│捌佰伍拾元│由相對人繳納│├─────────────┼───────────┼──────────┤│八、本件程序費用(郵資)│壹仟零貳拾元│由聲請人繳納│├──┬──────────┴───────────┴──────────┤││一、右列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共計玖拾陸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應由相││說│對人負擔十分之六即伍拾柒萬玖仟貳佰叁拾叁元,應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四即叁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二、本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即陸佰壹拾貳元,應由聲請人負│││擔之十分之四即肆佰零捌元。│││三、合計前開第一項、第二項,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如下:││明│相對人應負擔伍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聲請人應負擔叁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叁元。│││四、相對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伍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元,聲請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肆拾壹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因相對人應負擔伍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經抵銷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為叁萬零叁│││佰伍拾伍元。│└──┴─────────────────────────────────┘附表二:
┌────────────────────────────────────┐│計算書(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聲請人│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備註│││新臺幣)││├─────────┼────────────┼─────────────┤│己○○、天○○││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巳○○、午○○││由聲請人二十九人平均受償,││戌○○、卯○○○│壹仟零肆拾陸元│另因聲請人辛○○、壬○○、││未○○、宙○○○││寅○○、甲○○、乙○○、顏││││美嬌、丑○○、申○○、 謝旺 │├─────────┼────────────┤達、宇○○、子○○、地○○││辛○○、壬○○││、戊○○、亥○○、癸○○、││寅○○、甲○○││酉○○、丁○○、丙○○、邱││乙○○、A○○││ 麗珼 、庚○○、黃○等二十一││丑○○、申○○││人,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玄○○、宇○○││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賠償數││子○○、地○○│壹仟零肆拾柒元│額較其餘八人為高,因此餘額││戊○○、亥○○││壹元部分分別由其平均受償。││癸○○、酉○○││計算式如下:││丁○○、丙○○││(1046x8+1047x21=30355)││辰○○、庚○○││││黃○│││├─────────┴────────────┴─────────────┤│總計:新臺幣叁萬零叁佰伍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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