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危安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編號1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恐嚇危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即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誤載,爰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5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05條│││第7條第4項││├───────┼──────────┼───────────┤│犯罪日期│自92年底某日至94年4│94年4月3日│││月4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194號││案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日│95年1月25日││事實審│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判決確│95年2月27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年5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007號│1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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