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刑期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9月上旬至94年9月19日│95年1月20日│├───┬───┼─────────────┼─────────────┤│偵│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116│3661│├───┼───┼─────────────┼─────────────┤││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年│94│96│││案├─┼─────────────┼─────────────┤│後││字│易│易│││號├─┼─────────────┼─────────────┤│事││號│907│140││├─┼─┼─────────────┼─────────────┤│實│判│年│95│96│││決├─┼─────────────┼─────────────┤│審│日│月│3│6│││期├─┼─────────────┼─────────────┤│││日│31│25│├───┼─┴─┼─────────────┼─────────────┤││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94│96││確│案├─┼─────────────┼─────────────┤│││字│易│易││定│號├─┼─────────────┼─────────────┤│││號│907│140││日├─┼─┼─────────────┼─────────────┤││確│年│95│96││期│定├─┼─────────────┼─────────────┤││日│月│5│7│││期├─┼─────────────┼─────────────┤│││日│4│2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