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釋明「自9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
1.所附事證顯示,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之債務清償期為民國95年
6月5日,則期限屆滿後,依約定所得請求者為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而不包括利息,利息部分依借據顯示僅得請求借款期間內之利息,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如欲請求遲延利息、違約金,則請分別列明起算日、利率)。
2.釋明正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若有遲延利息之請求僅能自民國95年6月5日起)。
⒊利息部分法定利率上限為年息百分之20,就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若依借據所載超過法定利率上限部分無請求權,且不得重複請求利息、遲延利息。
㈡有關請求標的中,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利率請求請改以年息表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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