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原告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欽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 律師
蔡政憲 律師被告 江任 康公業管理委員會兼特別代理 江永富 人被告 江燦輝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劉紀寬 律師被告 江明通
蔡振江 即新盟汽車工場 楊瑞興 詠大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宗崎 被告 蔡澤清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特別代理人江燦輝、被告江永富」之記載,應更正為「兼特別代理人江永富、被告江燦輝」。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即第一頁倒數第二行關於「折除」之記載,應更正為「拆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