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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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秀珠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二)聲請人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不動產,係何人所有?該不動產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為何設籍該址?另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中包含租金每月3,000元,請說明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目前是否仍承租該房屋?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並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繳納證明資料。
(三)據聲請人表示薪資來源係從事鐘點工、清潔工及打零工,則請說明為何需每月繳交汽車公會勞健保費2,000元?並提出每月薪資之相關證明(如薪資袋或薪資匯款之帳戶交易明細表或提出切結書或僱用人書面資料等)。
(四)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或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另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
(六)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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