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5號原告屏東縣潮州鎮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振武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被告 李正順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 陳雪娥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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