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493號債權人 杜玲 債權人 杜娟 債權人 黃若榳 債權人 黃奕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美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