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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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威選任辯護人陳姿樺律師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威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黃志威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且依卷內資料,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另有證人尚待傳訊到庭,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於民國106年5月18日執行羈押,並自106年8月18日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經查:被告黃志威所涉上開犯行,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可佐,是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黃志威否認犯行,復為同案被告即現任議員 洪慈綪 之夫,本案同案被告與證人尚未全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程序,有串供及湮滅證據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串供、湮滅證據之虞,既無可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方式以防免,是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為保將來刑事審判之順利進行,仍有續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6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劉明潔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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