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婚字第9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丙○○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各新臺幣玖仟肆佰肆拾陸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支用,被告如有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2、3、4項定有明文,而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併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判決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並經本院記明筆錄,而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且於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合先敘明。
二、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併請求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原告數項請求分屬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而該數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均係基於兩造間婚姻及與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而相互牽連,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得向本院合併請求,並由本院合併審理、合併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108年3月29日結婚,於婚姻存續中育有未成年子女甲○○、丙○○,被告脾氣暴躁易怒,稍不順心則辱罵,甚至作勢動手,重則出手毆打原告,原告因而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保護令,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護字第71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原告考量婚姻和諧及兩名未成年子女,原希望被告能從保護令中反省作為丈夫及父親之角色,無奈被告於111年2月6日擅自前往原告祖父家,一見原告,被告火氣即上衝,要求原告要與其對話,過程中大聲咆哮及辱罵,被告因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有被告違反保護令之刑事判決可稽。被告除未定期給付原告及未成年子女二人扶養費及家庭生活費用外,且將家中一樓空間擺設水族箱,導致原告與未成年子女空間侷限在房間內,原告為扶養照護未成年子女二人,遂攜同未成年子女二人至原告父母家中居住,並一邊工作一邊照顧未成年子女二人,原告為使未成年子女二人有好的成長環境,會與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有關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宜,例如未成年子女的會面等事宜,然被告常在與原告以通訊軟體LINE溝通時,對原告為言語上侮辱,例如被告會對原告傳送「問妳跟誰睡...我是擔心孩子..而不是妳..之前就管不動了」、「麻煩你別帶著孩子去外面過夜..妳要亂搞我管不了..孩子就別污染他們了」、「因為你的種種異常..我會帶孩子去做親子鑑定..希望別跟我想的一樣」、「妳應該又出去陪睡過夜了...又帶著孩子陪睡過夜...?」、「孩子一做親子鑑定..妳以為不讓我看孩子就行的通了嗎?」、「我問你... 張銘辰 是不是我的孩子」等訊息,明指或暗示原告有通姦之嫌,被告更曾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傳送「經過探聽...妳媽的風聲是...討客兄...死要錢...宗教狂熱份子...以上是大概的探聽結果...完全吻合妳對我說妳媽的為人...希望妳...乙○○...以後被探聽名聲別跟你媽一樣...給孩子留點面子」、「我以為你媽是第一...原來你才是第一...你勝過你媽了...妳媽討客兄(妳親口對我說的.噁)也知道不能離婚..妳...贏了..勝過妳媽了...要說告我還是保留法律追訴什麼鬼的那些話之前..麻煩你拿出每個禮拜去西螺過夜沒發生噁爛的事情來的證據再說吧」、「你的腦怎麼可以被洗成這副爛德行...都跟你說了..你不配當孩子的媽..人可無知..不可以無恥..你卻無恥當飯吃」、「你怎麼又變胖了,請問是說謊導致的嗎...?難怪你媽永遠這麼肥.感冒.中風.無言謊言說太多.好像真的會導致肥胖...呃...你騙法官玩法律碰瓷陷害我...難怪越來越胖」、「你就一定要看到家破人亡就對了.依照你忘恩背義的手段...你很快就會看到..」、「整天幻想著我打你...有病就去看醫生.打你我還嫌手髒...」、「混蛋,昨天去外面過夜,你是爛掉了是不是,破格」、「不是跟你說了..要去跟誰過夜別帶著孩子去..你真的是很骯髒又病態」、「我好後悔我沒有動手打你...骯髒手段搞離婚.你真的是人渣」、「你骯髒的程度真的令人匪夷所思..一而再再而三睜眼說瞎話.你到底骯髒夠了沒.再多說點謊.讓法院看清楚你這人渣」等訊息,被告常無法控制脾氣,一見原告即想對原告說理,見原告不理便大聲咆哮或動手,致原告有不堪同居之痛苦,另被告亦會以言語侮辱原告有通姦之嫌,誣稱原告與人通姦,使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被告之行為實為對原告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㈡、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部分,自未成年子女二人自出生以來,原告即為主要照顧者,被告易怒沒耐心,到目前為止,未單獨換過小孩尿布,未曾過夜照顧過未成年子女二人,原告目前有經濟能力,身體健康,與未成年子女二人感情良好,為使未成年子女二人有良好成長環境,及考量未成年子女二人之最佳利益,爰請求將未成年子女甲○○、丙○○權利義務之行及或負擔交由原告任之。
㈢、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部分,參酌行政院主計處所製110年平均每人每月民間消費支出標準按區域於雲林縣為新臺幣(下同)18,892元,由兩造平均分擔,請求被告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各9,446元至未成年子女甲○○、丙○○分別成年止。
㈣、聲明:⒈准原告與被告離婚;⒉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丙○○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⒊被告應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各9,446元至未成年子女甲○○、丙○○分別成年止。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要離婚,原告起訴狀及本件程序中所提出的通訊軟體訊息確實是被告傳送給原告的內容,但被告說實話有錯嗎,是原告自己曾跟被告說原告之母有討過客兄,被告傳送訊息給原告是要原告不要跟他母親一樣去討客兄,原告提出給法院的通訊軟體訊息內容都是擷取對其有利的部分,並非是全部完整的對話內容;被告懷疑原告有跟別人通姦,因為原告都去外面過夜,被告懷疑原告與原告的乾媽其中一個兒子有不正常關係,因為那個乾媽若來找原告都會帶他一個兒子來,但該兒子的年紀應該是不會想跟媽媽一起出門的,那個乾媽兒子又與原告同樣年紀;被告從來沒有動手打原告,被告會對原告大聲咆哮,要看原告自己做了什麼事,因為原告越來越敢講,錢越來越敢要,開庭就裝可憐裝弱勢,被告才是受害者,被告並未對原告有不堪同居虐待之行為;原告於前案保護令審理過程中所提出之影片,影片中雖看到被告將原告摔在地上,但該影片有經原告剪接,實際上是原告自己故意跌倒,被告並未曾將原告摔在地上,也未打過原告。
㈡、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部分,未成年子女甲○○、丙○○不能給原告照顧,因原告不會想要照顧未成年子女甲○○、丙○○,原告都叫她乾媽照顧未成年子女甲○○、丙○○,但未成年子女甲○○、丙○○去原告乾媽那裡都會受傷,且原告去外面過夜未能給未成年子女良好身教,若兩造離婚成立,被告主張未成年子女甲○○、丙○○之親權應由被告行使。
㈢、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部分,被告主張以雲林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標準,兩造各負擔一半,但若親權由原告行使,被告不會給付原告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扶養費,原告把未成年子女甲○○、丙○○帶走不回家,還要被告拿錢出來養他們,原告傳訊息給被告都像在勒索,但兩造就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丙○○會面交往方法另案調解成立後,原告大部分都有依調解筆錄讓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丙○○進行會面交往。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8年3月29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甲○○、丙○○,兩造目前處於分居狀態,兩名未成年子女與原告同住。
㈡、被告有傳送「問妳跟誰睡...我是擔心孩子..而不是妳..之前就管不動了」、「麻煩你別帶著孩子去外面過夜..妳要亂搞我管不了..孩子就別污染他們了」、「因為你的種種異常..我會帶孩子去做親子鑑定..希望別跟我想的一樣」、「妳應該又出去陪睡過夜了...又帶著孩子陪睡過夜...?」、「孩子一做親子鑑定..妳以為不讓我看孩子就行的通了嗎?」、「我問你...張銘辰是不是我的孩子」、「經過探聽...妳媽的風聲是...討客兄...死要錢...宗教狂熱份子...以上是大概的探聽結果...完全吻合妳對我說妳媽的為人...希望妳...乙○○...以後被探聽名聲別跟你媽一樣...給孩子留點面子」、「我以為你媽是第一...原來你才是第一...你勝過你媽了...妳媽討客兄(妳親口對我說的.噁)也知道不能離婚..妳...贏了..勝過妳媽了...要說告我還是保留法律追訴什麼鬼的那些話之前..麻煩你拿出每個禮拜去西螺過夜沒發生噁爛的事情來的證據再說吧」、「你的腦怎麼可以被洗成這副爛德行...都跟你說了..你不配當孩子的媽..人可無知..不可以無恥..你卻無恥當飯吃」、「你怎麼又變胖了,請問是說謊導致的嗎...?難怪你媽永遠這麼肥.感冒.中風.無言謊言說太多.好像真的會導致肥胖...呃...你騙法官玩法律碰瓷陷害我...難怪越來越胖」、「你就一定要看到家破人亡就對了.依照你忘恩背義的手段...你很快就會看到..」、「整天幻想著我打你...有病就去看醫生.打你我還嫌手髒...」、「混蛋,昨天去外面過夜,你是爛掉了是不是,破格」、「不是跟你說了..要去跟誰過夜別帶著孩子去..你真的是很骯髒又病態」、「我好後悔我沒有動手打你...骯髒手段搞離婚.你真的是人渣」、「你骯髒的程度真的令人匪夷所思..一而再再而三睜眼說瞎話.你到底骯髒夠了沒.再多說點謊.讓法院看清楚你這人渣」等訊息內容給原告。
㈢、被告被訴於110年12月17日上午11時5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前,因小孩接送問題與原告發生爭執,被告自原告後方徒手環抱原告後,將原告拉摔在路面上,致原告受有左側手肘、手臂鈍傷、左枕部及左背部摔傷等傷害之事實,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被告犯傷害罪。
㈣、原告前對被告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本院於111年1月6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71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
㈤、被告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於111年2月6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原告祖母位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住處,對原告辱罵「笑死人,你又跟誰睡?」乙詞,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六簡字第43號判決被告犯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四、兩造爭執點:
㈠、被告於婚姻關係中是否有動手毆打原告之行為?
㈡、原告於110年12月17日上午11時5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前,因小孩接送問題與被告發生爭執時,被告有無自原告後方徒手環抱原告後,將原告拉摔在路面上致原告受傷?或係原告自己故意跌倒受傷?
㈢、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訴請離婚是否有理由?
㈣、若原告上開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未成年子女甲○○、丙○○之親權應如何酌定,較符合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最佳利益?
㈤、若原告上開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未擔任未成年子女甲○○、丙○○親權行使或主要照顧者之一方,應按月分擔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扶養費金額?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關於原告離婚請求部分:⒈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
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此有大法官釋字第37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⒉原告主張兩造於108年3月29日結婚結婚,現仍有婚姻關係,
而原告前向本院對被告聲請保護令,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護字第71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又被告有傳送「問妳跟誰睡...我是擔心孩子..而不是妳..之前就管不動了」、「麻煩你別帶著孩子去外面過夜..妳要亂搞我管不了..孩子就別污染他們了」、「因為你的種種異常..我會帶孩子去做親子鑑定..希望別跟我想的一樣」、「妳應該又出去陪睡過夜了...又帶著孩子陪睡過夜...?」、「孩子一做親子鑑定..妳以為不讓我看孩子就行的通了嗎?」、「我問你...張銘辰是不是我的孩子」、「經過探聽...妳媽的風聲是...討客兄...死要錢...宗教狂熱份子...以上是大概的探聽結果...完全吻合妳對我說妳媽的為人...希望妳...乙○○...以後被探聽名聲別跟你媽一樣...給孩子留點面子」、「我以為你媽是第一...原來你才是第一...你勝過你媽了...妳媽討客兄(妳親口對我說的.噁)也知道不能離婚..妳...贏了..勝過妳媽了...要說告我還是保留法律追訴什麼鬼的那些話之前..麻煩你拿出每個禮拜去西螺過夜沒發生噁爛的事情來的證據再說吧」、「你的腦怎麼可以被洗成這副爛德行...都跟你說了..你不配當孩子的媽..人可無知..不可以無恥..你卻無恥當飯吃」、「你怎麼又變胖了,請問是說謊導致的嗎...?難怪你媽永遠這麼肥.感冒.中風.無言謊言說太多.好像真的會導致肥胖...呃...你騙法官玩法律碰瓷陷害我...難怪越來越胖」、「你就一定要看到家破人亡就對了.依照你忘恩背義的手段...你很快就會看到..」、「整天幻想著我打你...有病就去看醫生.打你我還嫌手髒...」、「混蛋,昨天去外面過夜,你是爛掉了是不是,破格」、「不是跟你說了..要去跟誰過夜別帶著孩子去..你真的是很骯髒又病態」、「我好後悔我沒有動手打你...骯髒手段搞離婚.你真的是人渣」、「你骯髒的程度真的令人匪夷所思..一而再再而三睜眼說瞎話.你到底骯髒夠了沒.再多說點謊.讓法院看清楚你這人渣」之訊息內容給原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之事實,並據原告提出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訊息內容擷圖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715號、111年度家護抗字第3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案卷核閱無訛,堪以認定。又原告主張被告於婚姻關係中有對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乙節,雖為被告所否認,惟原告就其此部分主張業提出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錄音影檔案為證,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且被告被訴於110年12月17日上午11時5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前,因小孩接送問題與原告發生爭執,被告自原告後方徒手環抱原告後,將原告拉摔在路面上,致原告受有左側手肘、手臂鈍傷、左枕部及左背部摔傷等傷害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被告犯傷害罪在案,及被告經本院核發上開通常保護令後,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有於111年2月6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原告祖母位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住處,對原告辱罵「笑死人,你又跟誰睡?」乙詞,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六簡字第43號判決被告犯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相關刑事判決附卷可稽,綜上堪認被告對原告所施予之精神壓力及肢體暴力行為,確已使原告痛苦萬分,又被告非但未對其行為深刻反省,甚至於無證據支持狀況之下,當庭表示原告與其他異性有通姦行為,原告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要離婚,原告於本件所提出之上開通訊軟體訊息確實是被告傳送給原告的內容,但被告說實話有錯嗎,被告會對原告大聲咆哮,要看原告自己做了什麼事等語,以此合理化其對原告為污辱貶低原告人格之言語暴力行為係有正當理由,再者,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中有對原告動手施暴乙節,業據原告提出相關錄音影檔為證,並有上開相關刑事判決可資為佐,亦堪認定,是衡以被告對原告所施以言語上及肢體上之家庭暴力行為,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且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原告人格尊嚴之實,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對原告所為,實已使原告受到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與被告同居,實已難期原告能繼續與被告共營婚姻生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⒈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⑴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⑵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⑶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⑷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⑸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⑹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⒉兩造所生子女甲○○、丙○○現均為未成年人,有渠等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而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雲林縣雲萱基金會對兩造及兩名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略以:「兩造健康狀況均具備照顧未成年子女能力,原告在家人經營的早餐店工作,被告則於顯示玻璃公司擔任技術員多年,兩造均有穩定之工作及收人,原告有家人可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被告亦稱其父母親可提供照顧支援,兩造均有家庭支持系統;未成年子女出生後主要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顧,原告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狀況、生活作息及飲食習慣等都十分了解,被告則鮮少照顧及陪伴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狀況了解不多,評估原告之親職功能較佳;原告與家人共同經營早餐店,工作時間尚能彈性調整以配合未成年子女的照顧需求,原告於工作之餘亦能親身照顧及陪伴未成年子女,被告則鮮少照顧及與未成年子女互動,評估原告之親職時間較充足適當;兩造住所均具生活機能,社區環境均單純,居家環境整潔,評估兩造照護環境均屬適當;兩造均希望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均有明確之親權意願,兩造於110年8、9月間分居後無法協議子女會面方式,經法院調解後,被告已能順利探視未成年子女;原告規畫與家人共同照顧未成年子女,被告規畫獨自照顧或與家人共同照顧未成年子女,兩造都將安排未成年子女就讀幼兒園,也都願意尊重未成年子女興趣並支持未成年子女升學,評估教育規劃均無不當;未成年子女甲○○、丙○○尚無表意能力,綜上所述,原告有明確的親權意願,願意承擔扶養及照顧未成年子女責任,也有穩定的家庭支持系統,原告之親職時間充足,能滿足幼年期之未成年子女情感依附需求,且長期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具備照顧經驗,評估未成年子女受照顧狀況正常,觀察未成年子女甲○○與原告依附十分緊密,而被告則較少照顧及陪伴未成年子女,且身心狀況並非穩定,故依主要照顧者及繼續性原則,建議原告較適任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另兩造分居後多有衝突,且發生家暴、違反保護令及傷害告訴等事件,顯見兩造難以溝通且易有爭端,若共同行使親權,反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故本案建議由原告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甲○○、丙○○之親權」,有雲萱基金會訪視報告在卷可稽。
⒊本院斟酌原告有強烈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甲○○、丙○○權利義
務之意願,又訪視結果認從原告的支持系統、親職能力及其與未成年子女甲○○、丙○○之關係等各方面觀之,原告適任未成年子女甲○○、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而被告雖亦有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甲○○、丙○○權利義務之意願,惟參酌上開訪視報告內容,被告較少照顧及陪伴未成年子女,且身心狀況並非穩定,是本院認由原告擔任未成年子女甲○○、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應較符合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最佳利益,故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原告任之,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而就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丙○○會面交往部分,因兩造前於111年5月9日業已就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丙○○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達成調解,有本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95號調解筆錄可稽,本院審酌兩造間所約定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丙○○會面交往方法之調解筆錄內容,並無不當或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處,爰尊重兩造於調解時自行約定之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丙○○會面交往方法,不於本判決另為酌定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丙○○會面交往方法,附此敘明。
㈢、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⒈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
婚而受影響;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6條之2、第1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本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不論父母之婚姻關存續或解消,有無共同生活,是否擔任親權行使之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分擔義務均不受影響。又按法院命給付扶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00條第1、2、3、4項亦有明文規定。
⒉本件兩造雖經本院判決離婚,並酌定由原告擔任未成年子女
甲○○、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然依上開規定,被告仍應分擔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扶養費,而關於被告對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扶養程度,依前揭規定,應按未成年子女甲○○、丙○○之需要,與兩造之經濟能力及身分,為適當之酌定,是本院自應依兩造之身分、經濟能力,併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未成年子女甲○○、丙○○居住地雲林縣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作為參考數值,據以計算被告應分擔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扶養費數額。查未成年子女甲○○、丙○○之居住地雲林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110年之最新統計資料為18,892元,此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表附卷可參,而兩造為未成年子女甲○○、丙○○之父母,依本院職權所調取之兩造財產所得資料,參酌兩造之經濟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甲○○、丙○○付出之心力,及未成年子女甲○○、丙○○居住地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所需要之生活費用,認應以未成年子女甲○○、丙○○居住地雲林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作為計算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之標準,且應由兩造各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一半,是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丙○○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扶養費各9,446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管理支用,又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被告已當庭表明若親權由原告行使,被告不會給付原告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扶養費,為恐日後被告有拒絕或拖延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之情形,而不利未成年子女甲○○、丙○○之利益,爰依首揭規定,併諭知被告如有遲誤一期未履行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之給付,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以維未成年子女甲○○、丙○○之利益,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與判決之認定結果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爰不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國銘附件:
一、檔案名稱:影片1(2021.03.31)(此檔案有畫面無聲音)(畫面時間2021/03/3122:52:00)畫面中原告抱著未成年子女丙○○,與被告面對面似乎在爭吵,後來被告以左手拉原告上衣衣領,右手一直指著原告在說話,放開後仍一直以手指指原告說話,原告後來抱著嬰兒離開畫面範圍,被告在原告離開畫面範圍後,留在原地點起一根香菸抽,後來被告也離開畫面範圍,畫面中原告父親蹲在地上,接著畫面右下角被告與原告又出現在畫面中,彼此互相拉扯,被告在拉扯中有將原告壓在旁邊冷凍櫃上,原告父親就起身走到兩造身邊,原告父親手上抱著未成年子女甲○○,走到兩造拉扯的位置要從中阻止他們繼續拉扯,二人停止拉扯,但看起來仍繼續彼此大聲爭吵,過程中原告母親出現在畫面中走動,後來原告母親走到畫面左下角的位置,手持手機對著兩造的方向,似乎在拍攝或錄影,兩造此時相隔開一段距離繼續在對話,後來被告再往畫面右下角原告站立位置走過去,與原告繼續大聲爭執,後來被告突然轉身向後往畫面左下角的方向走過去,並右手指著站立在畫面左下角的原告母親大聲說話,被告接著往畫面右上方走去,隔一陣子後,被告又從畫面右上方走回畫面右下方原告站立的位置,被告右手拿著手機指著原告在講話(被告講話的狀況看起來很激動),被告跟原告講到一半,又轉頭走向畫面左下角原告母親站立的位置,對原告母親大聲說話,並手指著原告母親,接著被告似乎有對原告母親攻擊的動作(但此部分超出畫面左下角的範圍,無法確定),後來原告走向被告後方要拉住被告,接著被告邊跟原告說話,看起來邊對原告母親大聲說話,接著被告看起來仍很激動的對著原告及原告母親在說話,原告母親仍手持手機繼續對著被告的方向看起來在拍照或錄影,後來被告走到畫面右下方仍持續對著畫面左下方的原告母親大聲說話。
二、檔案名稱:影片2(2021.12.17)畫面一開始看到原告抱著未成年子女丙○○與被告站在路旁一輛車車尾處在大聲爭吵,後來原告往內走到該車右後座開啟車門,似乎是拿取物品後,原告抱著未成年子女丙○○往內走而離開畫面,被告亦往內生氣的對原告大吼「這是三小啦」(臺語),接下來畫面看到被告與原告在店門口面對面爭吵,被告對原告大吼「賣嘠我摸到車,賣摸到我的車」(臺語),原告走到車輛左後座要開啟車門時,被告一直阻擋原告進入車輛左後座,並嘴巴說不要接近我的車,二人發生拉扯,在拉扯中原告身體進入到車輛後座,被告要把原告從車輛後座拉出,被告過程中一直阻止原告進入車輛後座,被告最後用雙手抓住原告身體將原告摔往路面上,原告身體背面倒地,原告倒地後原告父親走近原告身旁(在過程中被告仍不斷對原告說不要碰到我的車),原告父親拉起在路面上的原告,原告父親對原告說「要載就讓他載去」,被告將左後座車門關起,並接著說「會怕嗎,笑死人」,兩造及原告父親均往店內走去,過程中被告對著本段影片的錄影者(原告表示本段錄影為其母親所錄影)說「我小孩你給我抱好喔」,被告接著在車輛後方來回走動,被告走到店門口對著店內喊說「會怕嗎、會怕喔,是你們先動手的啦」,原告在店內回稱「我哪有動手」,被告在店外對著店內的原告稱「你沒有?你沒有?」,接著被告走到車輛駕駛座開啟駕駛座車門,再關上駕駛座車門,接著到車輛左後座開啟左後座車門,將車內在哭泣的未成年子女甲○○抱出來,被告抱著未成年子女甲○○走到店門口講「我看個小孩這麼困難」,原告在店內回稱「要帶小孩回來,你就把小孩帶回來就好」,被告講「你有需要這樣嗎,你是在怕什麼」,兩造繼續一個站在店外,一個在店內,針對未成年子女的事情大聲爭吵,店內人講「載去啦,不要囉唆」,被告講「會怕嗎,會怕,虧心事嗎」,原告父親在店內對著站在店外的被告說「載去啦,不要這麼囉唆」、「怎麼樣都沒關係啦,載去啦」,被告稱「我知道」,被告抱著未成年子女甲○○轉身走至車旁,接著被告開啟左後座車門,看起來要將未成年子女甲○○放入車輛左後座(背景音聽到原告在店內哭著跟原告父親在說話),但接著看到被告又抱著未成年子女甲○○走到車輛右方,被告對著店內說「你是在甘苦什麼啦」(臺語),被告手上抱著的未成年子女甲○○開始大聲哭泣,被告又抱著未成年子女甲○○轉身走至車旁,接著被告開啟左後座車門,看起來要將未成年子女甲○○放入車輛左後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