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請人 曾沛潔 相對人 郭宏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364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於該案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4,364元,需一併請求強制執行,惟未經本院於上開判決確定數額,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該案嗣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該判決於民國109年9月24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業經聲請人分別預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裁判費21,488元。嗣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變更訴訟標的金額為2,359,688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376元【計算式:00000-00000=2376】,亦經聲請人預納在案,上開費用均有單據在卷可憑。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364元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