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23號聲請人即再審原告 朱育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柏鋒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有繳納再審裁判費,本院判決卻記載其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為由,聲請更正云云。查本件聲請人並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稽;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其提出繳納再審裁判費之證明,亦陳報找不到繳費收據,所稱有繳納再審裁判費,難信為真實。本件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