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306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世志選任辯護人馬翠吟律師被告 鄭美姬 指定辯護人 江皇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0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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