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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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468號上訴人 簡清忠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複代理人 李樂濟 律師被上訴人 張耿豪
張弘毅 張淑鶯 楊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聖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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