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四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亦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四八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