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黃倪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伍仟元│0000000│3018││││蓮分行││││5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