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0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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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406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建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
肆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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