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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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7號原告 顏彬峯
楊金蘭 蔡耀鴻 張永煌 孫惠勤 楊鳳麟 廖美惠 楊育嘉 楊懿潔 楊逸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宏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2,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