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翔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翔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翔宇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由桃園監獄管理員送達其簽收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於111年10月7日屆滿,惟其之上訴狀既未敘述上訴理由,亦迄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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