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37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7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8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文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1月,於民國105年10月1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4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參。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