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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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傑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110184936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