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蘇清泉 (即 金清富 之繼承人)
被   告  金家湘 (即金清富之繼承人)
被   告  金秀雲 (即金清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3月29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張國柏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887元,及其中48,363元
,應自民國(下同)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
書記官劉昆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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