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調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581號
原   告 御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彩惠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御泉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最新主任委員證明及
  區分所有權人與管理委員會就管理費之決議或討論文件。
二、補具對被告積欠款項催討之通知、被告建物登記謄本及請求
  費用之計算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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